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家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市科研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提高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囯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办发〔〕15号)、科技部等二十部门《科硏诚信案件调査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分为五部分,共27条政策条款。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对象、管理遵循原则。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评比表彰奖励、科技服务活动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标准统一、分类管理、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二)第二章,信用管理。明确了科研诚信相关管理机构职责以及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科研诚信管理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科技计划诚信资格核查制。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各环节需签订诚信承诺书,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事前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在失信期内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三)第三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明确了失信惩戒对象认定程序,对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依据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并纳入相应的失信名单。

(四)第四章,信用调整与修复。明确实行信用记录动态管理,信用异议启动机制以及信用修复程序。

(五)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济南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

三、政策特点

(一)科研诚信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法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科技计划项目从源头申报到验收全过程规范化管理,营造科研诚信领域良好生态环境。

(二)完善联合惩戒制度。市科技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联合奖惩。实现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部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三)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对诚信行为,在市科技资源配置、计划立项、成果奖励、创新创业等科技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失信行为,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督,根据失信严重程度给予相应惩戒,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科研、认定、奖励、表彰等活动及享受政府财政资助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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