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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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年9月29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一、最高人民法院为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涉船员纠纷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

海运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全球贸易的90%是通过海运完成。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也是通过海上运输进行。我国既是贸易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据统计,目前中国船员总量位居世界第一,总量超过万人。每年外派海员超过14万人。航运对船员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一支身心健康、素质良好的船员队伍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船员是推进全球经济运转的无名英雄。

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海事司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涉船员纠纷占较大比重。年至今,全国海事法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收案数占所有案件数的比重分别为30.98%、21.78%、17%、17.95%、29%。但裁判尺度不一一直困扰着涉船员纠纷案件的审判。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船员法,现行海商法中关于船员的规定条文数量不多,内容较为原则。相关行政法规其内容偏重对船员的行政管理,可直接援引用于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有限。第二,船员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其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相关法规、规章的调整,同时,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同行业的船员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行政管理规范。不同法律之间、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是海事法官审理船员纠纷类案件时面临的挑战。制定和出台涉船员纠纷司法解释,不仅是解决审判实践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与引导船员市场、航运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对于服务和保障我国构建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海洋强国战略及“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年民四庭即启动了涉船员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前期调研工作。从事一线审判的海事法官组成调研工作小组,深入该类案件最为集中的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和一线法官座谈,数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海事法官、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通过问题收集、提炼和意见征集工作,大致明确了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形成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后,进一步听取了相关行业协会、代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院,仲裁员代表、律师代表的意见。最终正式向立法机关征求意见。现根据立法机关、相关部委,院内相关部门、地方法院,以及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司法解释条文。

司法解释共二十一条,对涉船员纠纷的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等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解决路径,船舶优先权的确认、行使与转移,船员工资报酬的构成及法律保护,船员违法作业情形下工资是否应予保护,劳务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工伤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等海事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涉船员纠纷案件的主管问题一直是广大船员、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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