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可享受东莞市

  为完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的管理,东莞市特制定《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条件

  配套经费的资助对象应为由我市推荐上报并获省立项资助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或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迁驻我市并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申请配套经费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团队成员到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属于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需将人事关系转入广东,国外引进的团队成员需承诺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省财政专项资助经费拨付到账,其中对于外市迁驻的团队,需确保省资助经费以及使用省资助经费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已转入我市的承接主体单位;

  (四)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五)我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配套资助额度与使用范围

  对《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8号)出台后获立项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视团队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额度的1:0.5至1: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1、立项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给予配套的资助经费。当团队与用人单位完成立项合同签订,且省财政资助经费已拨付到位后,可按省财政资助额度最高1:0.5比例一次性拨付立项配套经费。

  2、追加奖励经费是指市财政在已拨付立项配套经费的基础上给予额外追加的奖励资助经费。当团队项目通过省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可适当调整评价内容),并按不超过省财政资助额度1:0.5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我市对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财政配套应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对于立项配套经费一般按照省有关规定比例进行拨付;对于追加奖励经费,市财政奖励额度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入预算总额的50%,对于超出部分我市按“科技东莞”工程有关办法规定予以核减。

  在团队项目实施周期内,对同一项目或相同成员获市财政立项资助或配套资助的,市财政按“不重复资助”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是否给予资助及具体金额。

  立项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照《年珠江人才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且市财政立项配套经费开支范围中不得列支住房补贴。追加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团队开发关联项目、提升技术指标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三、配套资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受理,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重复资助审查。

  对申请立项配套经费的团队,由市科技局根据省立项情况拟定资助名单及配套经费;对于申请追加奖励经费的团队,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按团队实施成效评价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并形成推荐资助意见。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的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进行审定,并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审议批准相应的配套经费,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配套经费。

  此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获得东莞市财政配套资助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按照原有文件有关规定和已签订的项目合同书进行管理。

(来源: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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