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北京市科技经费审计怎么准备

验收会就要开了,审计报告还没拿到?别着急,小锐手把手教你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11+1个科目具体怎么准备,快来围观吧。

一、基本原则

目标相关:项目(课题)经费支出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各项费用支出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政策相符:经费支出符合国家和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的有关事项。

经济合理: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经济、合理、高效。

二、执行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8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50号)

▼《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36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号)

三、科目设置

一级核算科目:在会计制度规定范围内,选择使用的收入科目,如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事业收入、科教项目收入;支出科目,如研发支出、科研支出、事业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等。

二级核算科目:项目(课题)名称。

三级核算科目:12个支出科目—11个直接费用科目+1个间接费用科目。

注:报销时填报的凭单,须有经办人、审核、领导签字。同时需明确注明课题、科目、财政或自筹。

四、科技经费分科目审计

12个支出科目:11个直接费用科目+1个间接费用科目

直接经费——

1.设备费:购置或试制、升级改造、租赁等

所需材料:发票、付款证明;设备采购(升级改造或租赁)合同;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备案手续;设备明细清单、验收入库手续;设备实际使用记录等。

●支出金额不得突破预算批复数,可以调减。

●设备规格型号等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论证资料一致,调整规格型号需出具设备变更申请及审批资料。

●应有采购设备明细清单及采购合同,并对设备进行实地盘查,核对是否运行正常,账实是否相符。凡与预算不符又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或已购买未使用的设备应作为重点在报告中披露。

●出现无法进行实地盘查的情况,需由承担单位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并在报告中披露。

●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采购进口设备应提供充分的购置依据,如专家论证意见报备资料等。

●原则上不能购置通用设备,否则需出具主管单位的意见。

●对结题基准日附近发生的设备采购,按相关性、合规性、合理性的原则认真审核。

2.材料费: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原材料及辅料等费用

所需材料:发票、采购清单、付款证明;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等。

●预算达到政府采购标准,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50-万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万及以上执行公开招标)

●材料规格、型号、数量等,应同预算一致。

●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论证资料列示相符,否则应出具变更调整申请及批复。

●使用单位内部的库存材料,需提供说明、内部转账凭证、采购发票复印件、出库手续及单位领导签字的相关资料。支出应与项目课题相关。

●不得列支无关的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不得列支普通办公耗材等。

●对结题基准日附近发生的材料采购,要按相关性、合规性、合理性的原则认真审核。

●注意增值税抵扣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及制作费用

所需材料: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任务要求和概算明细);结算清单、发票、付款证明;测试结果报告(总结或相关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在承担单位内部进行的测试化验加工,提供内部委托协议、内部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结算凭证。

●严禁以测试化验加工费名义违规转移科技经费或研发任务外包。

●支出金额、内容、受托单位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论证资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变更调整申请及批复的相关材料。

●需提供合同或协议、受托单位的资质证明。协议合同书应包含测试化验加工委托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支出概算和验收条款等基本内容。

●履行验收手续。提供测试化验加工委托内容的完成测试结果、证明资料及委托加工产品、成果及服务确认、验收、入库的相关手续。

●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并提交相关资料。委托测试化验加工的协议或合同,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发生在承担单位的关联单位须进行延伸审计,承担单位应协同外协单位提供相应的核算账簿、支出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会计师事务所会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延伸审计的形式报送审计或现场审计(提前通知),并对经审计确认的支出作出审计工作底稿。

●底稿中除支出凭证、发票外,应包括外协合同、协议、明细概算、测试结果及相关验收资料等。

4.燃料动力费: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的水、电、气、燃料费用

所需材料:发票、付款证明、分摊说明等。

●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论证资料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及批复。

●应与项目课题相关,不得支出日常管理运营的水电气原料费(间接费用)及汽车加油费(其他费用)。

●不允许直接计提,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

5.差旅费:外埠差旅费,不再包含市内交通费

所需材料: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相关发票、支付证明、差旅说明或调研报告等。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合计不可突破三项预算合计,否则不予确认。

●应与项目课题任务书及预算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及批复。

●可根据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支出标准和管理办法。也可参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差旅事由、调研报告等证明资料。

●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不可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等。

6.会议费: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协调活动会议费用

所需材料:发票、政府采购单(会议结算单)、支付证明、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到表等。

●应与预算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及批复。

●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资料。

●可自行制定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支出标准和管理办法。也可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不可列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之处。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可列支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审核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会议定点单位,根据实际到会人数审核是否符合会议费支出标准,支出凭单除发票外是否包含会议结算明细单等。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培训费支出,应按照京财预〔〕《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新规定标准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课题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费用

所需材料:机票、相关费用报销凭据、支付凭证、国外邀请函(中文和外文)、出国批件、调研报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提供外国专家来华申请或合作协议书及相关合作总结报告。

●支出内容、人员、事项应与任务书及预算一致,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及批复。

●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提供与相关合作单位及个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内容应包含合作交流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

●发生国外交流考察调研等费用,应出具出国任务书、出国经费预算批复、国际会议通知、出国行程单、相关支出凭证及考察调研报告等资料。

●须符合因公出国用汇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必须办理因公护照,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用汇结汇手续。

8.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论证资料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及批复。

●资料印刷费支出标准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超2万元),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不得列支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不得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信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移动上网卡费。

●不得列支专利维护费。

●知识产权事务费支出,应审核其相关性、合规性与合理性。

9.劳务费:项目组成员,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所需材料:支付证明。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如以现金形式,要提供签收单,包括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劳务内容、劳务时间、发放金额、本人签字等信息。

●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论证资料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及批复。

●不得向财政供养人员发放。

●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在此列支。

●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单位自定标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支出标准和管理办法。

●出具领款人员身份信息、费用签收记录等证明性资料(如银行代发单等)。

●支出金额不得突破预算批复数。

●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原则上支付给个人,如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要提供承担单位与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及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10.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所需材料:支付证明。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如以现金形式,要提供签收单,包括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支付金额、本人签字等信息。同时提供咨询事由及咨询成果。

●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工作人员。

●不可列支博士、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

●不可支付给单位。

●支出标准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论证资料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及批复。

●支出金额不得突破预算批复数。

●发放标准参考北京市相关标准或自行制定。自定标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支出标准和管理办法。

●会议或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新规定支出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高过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元。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11.其他费用

所需材料:报销单据、相关发票、支付证明、交通费说明或市内调研报告。

●支出内容和标准用语任务书及预算论证资料相符。

●凡在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咨询费、劳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按实际支出科目的相关规定审计。

12.间接费用

●不得调整,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建立内控管理制度。

●核定比例:(直接费用-设备费)*20%。

●可提取,可列支,也可以部分提取、部分列支。

●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再设置比例限制。

●不得在核定费用外重复提取列支管理费用。

五、自筹经费审计重点

三项审计要求: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与项目(课题)活动内容的相关性;

预算到位率、预算支出率。

特别注意:自筹经费到位率或支出率60%,将视为重大经费支出问题(不合格);自筹经费预算支出率60%,但小于财政经费预算支出率,视为一般经费支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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