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年5月1日施行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大量涌现,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庭的主要案源。个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对政府财政资金的运作行为或对个别政府官员不满而要求公开相关审计信息的诉求也有所出现。研究《条例》文件可以发现,提取和分析这些合法诉求,可以使审计机关依法提出合法的抗辩理由,正确应对信息公开申请。
一、受理申请环节的审查
这一阶段需要对申请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如果申请尚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纠正、补充和完善。当事人补正申请后进入后续处理环节;不予补正的,则进入休眠状态,待补正后再重新开启受理程序。
申请的格式和要素是否正确和完整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明确
申请应尽可能详细地对信息内容进行描述,便于审计机关检索。但也不能苛刻到必须说出信息的规范名称甚至具体文号,实践中只要能让审计机关识别具体是什么信息即可。
是否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
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告知一个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应对申请进行拆分。反之,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审计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可要求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相关材料是否提供
申请公开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处理申请环节的审查
(一)形式审查
信息不存在或依法不属于审计机关公开。以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信息的,应证明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应以申请人描述的实质内容、而不是简单地以其直接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公开的信息,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是否已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的,审计机关在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后不再负有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
是否要求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现存的,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行政程序中的告知事项。在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作出前,当事人享有获知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权利,反之,行政机关负有上述事项的告知义务。行政程序中的相关人员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审计机关和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履行和享有相关义务、权利,而不是通过信息公开的程序。
(二)实质审查
只要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即可成为信息公开申请的阻碍事由而终止公开程序。
是否是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一是排除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关于过程性信息,指处于调查、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但过程性信息不应是绝对的例外不予以公开,时间节点上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已经固定化了、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时,过程性信息如果有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二是排除档案信息。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不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内设的档案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尚未移交的,才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三是包含历史信息。所谓历史信息,是指《条例》施行前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亦属于政府信息而应当公开。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上,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审计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总之,国家秘密是绝对不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相对不公开。
审计机关将政府信息列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陈述理由并接受“无公然、明显的错误与恣意”的审查。年6月,审计署和国家保密局公布的《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国家秘密、绝密级事项、机密级事项、秘密级事项及工作秘密等的具体范围都作了举例规定,审计机关在判别是否系国家秘密时,可以对照该规定进行详细参照。
是否系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必须和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至于是否系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应由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
是否危及三安全一稳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其中危及社会稳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是否属其他排除事项。只要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进行限制的,都可以成为排除公开的正当理由。
三、相关事项说明
一是递进式的处理方法
审计机关应对信息公开申请,应遵循上述递进式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方法,不能颠倒或跳跃,即按照受理申请环节的审查、处理申请环节的形式审查)、处理申请环节的实质审查的步骤进行。其中一个步骤不符合公开条件的,整个公开程序就到此结束。
二是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
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审计机关应当告知不予公开的结论并且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的,也应说明理由并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等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是部分公开的处理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同时含有可以公开和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公开。
(本文已刊载于年第六期《浙江审计》杂志,作者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审计局,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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