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秦天宝德国法学教育的新发展及对

编者按欧洲法视界

在世界范围内,德国是公认的大陆法系的集大成者,其严谨的法律一直被近代以来的诸多国家所学习和借鉴。在这么一个以严谨和细心著称的国家,他们的法学教育制度是怎样设计的呢?近些年有什么变革和发展?对我们中国当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有什么借鉴意义?本期“欧洲法视界”隆重推送秦天宝教授有关德国法学教育的鸿文。

声明:本文首发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5期。推送已获得作者授权,欢迎转发分享,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德国法学教育的新发展兼谈对我国的启示

秦天宝(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扶怡(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德国有着悠久法律历史和深厚法律文化,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社会实践以及法学学科自身规律的发展,对德国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德国法学教育发生了重要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了以“培养创新型法学人才”为核心的新趋势。本文拟对晚近德国法学教育的最新发展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一、基本理念的传承与嬗变

德国法学教育秉承了德国高等教育的基本理念。德国现代教育制度奠基人威廉·冯·洪堡(WilhelmVonHumboldt)认为古希腊精神的核心是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性精神,并且认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唯一途径就是自由的学术研究。[1]自其创建德国洪堡大学以来,“学术自由、教学自由和研究自由”的基本理念就深入人心并被长久坚持。同时,德国的法学教育还坚持“科研与教学相统一、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大学中的助教到教授,既是教学工作者,也是科研工作者,大学生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加科学研究,在导师指导下学习科学研究方法,探索法学原理,撰写论文。[2]在新世纪的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中,这一点也得到了坚守。

相当长的时期内,在“洪堡思想”的指导下,德国法学教育的任务是研究法学基础、培养法学科研人才,同时进行一些法律职业培训,法学教学内容的组织和安排必须兼顾教学和科研。但随着社会和企业需求的变化,特别是全球化的影响,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对法学应用型人才(主要是律师等实务人才)培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和社会要求大学法学教育拓宽基础教育,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在专业领域中所必需的特殊手段和方法,培养符合社会和职业要求的应用型人才。由此,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理念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和要求实现了嬗变。

随着德国法学教育理念的逐步发展,其目标体系进一步更新、教育制度发生变革、课程设置不断完善、教学手段和方法实现重构、考核制度进行调整、保障机制也得以完善。下文将对这些方面分别进行阐述。

二、目标模式的更新

国际上目前主要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也有着两种不同的法学教育目标模式。大陆法系法学教育重在学术教育(又称为素质教育),其目的是进行基础理论教育,是对法学的研究,而不是职业训练。德国的法学教育也并不是完全的学术教育,他们采用了“双轨制”,即将法学教育分为基础(VordiplomStudium)和见习(HauptdiplomStudium)两个阶段,是学术研究与职业训练并存的体制。基础阶段主要从事理论学习;专业阶段是在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到法律实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法律实务训练。当然,从法学教育体制和其他安排来看,德国依然偏重学术教育。

在此模式下,德国法学教育注重培养法官等司法人才。德国的《高等院校框架法》、《法官法》及《联邦律师条例》中的法律规定,是德国法学教育制度设计的导向。《法官法》第5条规定,担任法官的条件是,在大学修习法学,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完成职业见习,并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取得法官资格者被称为完全法律人(Volljurist),他们还可担任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等其他相关法律职务。[3]在以法官为基本培养目标的情况下,获得法官资格者即使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担任法官,而从事其他法律职业,也能保证这些法律执业人员的高素质。

德国通过立法对不同法律执业者提出同一受教育程度要求,保证了从事不同法律职业的人员有统一的是非标准及价值取向,这对德国实现其依法治国的纲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4]但是,这一目标已不符合现实需要。一方面,德国每年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完全法律人”有个左右,[5]但每年却只有个法官和检察官位置空缺。[6]许多“完全法律人”需耐心地等待,或谋求律师和高级行政官员等其他职位。[7]另一方面,随着欧洲一体化和全球化的深入,很多法律领域逐步专业化,在经济、律师事务、行政、各类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等方面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领域,法律职业随着社会进步也逐步被详细划分开。因此,德国法学教育的单一目的模式已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8]

基于此,德国开始了法学教育改革大讨论。综合各方意见,德国议会于年3月21日通过了《法学教育改革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9]改革的重点,即调整法学教育目标模式,强化学生专业技能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

首先,对德国法学教育目标模式未进行根本性的改变,仍保留双轨制。基本做法是:加强对法学职业领域的定位;强化在欧洲法域适用法律的能力;在基础阶段和专业阶段加强对律师职业的针对性。[10]

其次,在具体培养目标上,德国调整了法学教育的单一目标模式,将目标重新确定为培养“有全面工作能力的法律人”(allseitsarbeitf?higerJurist)。这也说明德国法学教育已产生了根本性变化,改变了单一的司法型人才培养目标,转而培养能够具有全面法律工作能力的法律专业工作者。

三、教育制度的变革

在过去以法官为唯一培养目标的模式下,国家司法考试成为德国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教育制度也深受影响。

德国法学教育只设硕士和博士两级,考核是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来实现的。根据《高等院校框架法》、《法官法》以及《联邦律师条例》等法律规定,德国的大学法律学习分为基础和专业两阶段。基础阶段主要从事理论学习,集中学习法学方法论和民法、刑法、公法(宪法和行政法)、程序法等重要部门法,以及法哲学、法社会学和国际公法等一些选修课程,为期至少4年(8个学期)。修完基础阶段课程后,须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才能进入专业阶段学习。[11]专业阶段到法律实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至少2年(4个学期)的法律实务训练。若学生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不愿从事法律实务,可选择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学生在通过硕士论文答辩或硕士学位考试后结束学业。

此教育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因法学教育时间过长,导致毕业生开始职业生涯时的年龄较大,在欧洲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虽然德国法律教育学制是6至7年,但未对攻读法律学位的时间上限进行规定,理论上学生可无限制地待在学校。另一方面,德国大学实行免费教育,不收学费,学生可以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很多学生宁愿待在学校,也不愿面对“毕业即失业”的尴尬。所以,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而毕业的学生,平均年龄在27、28岁左右。而在欧洲其他国家,学生一般在23、24岁即可毕业。

为消除弊端,德国对其传统法学教育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变革。首先,德国对法学教育的学位和学制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德国加入了欧盟发起的“博洛尼亚进程”(BolognaProcess)。“博洛尼亚进程”即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欧洲各国的学制、学位制的统一,即先采用国际上基本通行的学士(Bachelor)——硕士(Master)学位制度,再进一步统一博士学位制。此改革使欧洲教育制度与国际接轨。对此,德国的反应积极。德国各州原则上同意在/年左右完全采用学士——硕士两级学位制度。对于法学和医学等需通过国家考试的学科,可以缓行,但势不可免。[12]其次,德国大学开始收取一定学费。德国许多公立大学实行免费教育,这容易使学生拖延毕业时间、占用甚至浪费教学资源。因此,尽管收取学费的主张受到各方质疑,但它也逐渐得到部分支持并开始推行。目前,德国所有州都有大学收取学费,只是收取的对象和金额不同。以法兰克福大学为例,该校规定,对于超过最低学习时限仍注册的学生,每学期收取欧元左右的学费。这项制度曾有效激励了在校法律系大学生尽早完成学业。但是学费问题一直争议很大,各州也常有反对收取学费的游行示威发生。在采取收费制度十年后,新趋势是各州又逐渐取消收取学费。虽不收学费,但各法学院对于学生的毕业期限也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不一定是直接规定学制的年限,而是规定具体事务项,如同一门课的考试不可参加超过三次。这类规定促使督促学生在一定时间内考过一门考试,而不会无限拖延。

四、课程设置的完善

德国法学教育奉行学术教育模式,是素质教育。因此,德国大学的法律系不分专业,以培养通才为基本目标,所有学生都须接受系统而全面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课程也基于此而设置。

德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规定,大学在基础阶段,应开设必修和选修两种基本课程。课程设置的原则是:向学生提供法学理论基础知识,使其掌握法学方法,培养其进行法学研究的能力,引导其发现并解决问题。基于《法官法》,各联邦州法律及各大学的规章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哥廷根大学为例,必修课包括:(1)基础学科:法学方法论、法哲学、法制史、法社会学;(2)民法:民法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3)刑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4)公法:国家法总则,国家法分则;行政法总则;(5)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选修课程包括:(1)国家法与行政法史;(2)法哲学史、法逻辑学和法社会学;(3)罗马法;(4)德国与欧洲私法史;(5)教会法;(6)劳动法;(7)证券市场法;(8)竞争法和卡特尔法;(9)保险法和消费者保护法;(10)国际私法与比较私法;(11)环境法与积极管理法;(12)社会法;(13)税法(总论和分论);(14)金融法;(15)国际法与国际组织;(16)欧洲法与内部市场法;(17)规划法;(18)媒体法和信息保护法;(19)刑法社会学和刑法史;等等。[13]这两类课程中,必修课比重大,选修课比重小,这是由于德国法学教育根本目的是,让学生从必修课获得基础的全面的知识,而选修课仅用于补充和深化。

相比之下,专业阶段只有少数理论课程,更多的是有关职业训练的实践课程,在见习阶段以及毕业后的工作中开展。此阶段的学生称为“候补文官”(Referendar)。见习为期两年,在义务站点和选择站点实习。义务站点包括民、刑事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和律所。选择站点包括联邦及州立法机关、公证处以及行政、财税、劳动或社会法院、工会、雇主联合会、职业自治社团、国际组织、外国教育部门及律师事务所。[14]据德国《法官法》第5b条规定:在义务站点见习不得少于3个月,在义务律师事务所站点实习不得少于9个月,而在其他选择性站点见习也须在3个月以上。候补文官作为助理工作人员,在严格的指导监督下工作。通常,候补文官首先在初级法院或州法院的民事庭或刑事庭,其次在检察官办公室,复次在某行政机关,再次在律师事务所,也可以进入公证处,企业以及社团工作。[15]候补文官还须参加一些由法官或文职官员主持的讲座,讲座主要是分析实务中出现的疑难案例。

双轨制较好地解决了理论联系实践的问题。但在长期实践中,它也逐渐暴露弊端。首先,培养法官的目标模式,使得课程设置偏重司法,忽视律师等法律职业。事实上,约有而有三分之二的毕业生成为律师,这使在大学教育和实习期中着力培养学生成为法官的构思不合时宜。[16]其次,偏重必修课,忽略了选修课;再加之国家考试的引导,大学生对国家考试所不涉及的内容,更无动力和兴趣学习。第三,课程设置虽重视实践,但更多的是偏重司法实践。在专业阶段基础阶段皆是如此。长此以往,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有下降倾向。博洛尼亚进程不断深入,这一缺点的暴露更加明显。[17]第四,学习内容偏向国内法,对外国法、欧盟法及国际法不够重视。德国法学教育强调体系性、理论性,对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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