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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诚信管理职能,提升我市科研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生态环境。经研究,起草《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7月31日。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科技局法规处。
传真:
邮箱:kjjzcfgc
jn.shandong.cn附件:《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年7月23日
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研管理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生态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相关责任主体,是否践行诚信承诺、履行义务、恪守准则等科研活动规范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评比表彰奖励、科技服务活动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是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创新活动的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申请者主要指科研活动的申请参与单位,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活动的承担单位、项目活动负责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五条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标准统一、分类管理、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第六条科研诚信管理是“信用济南”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加强科技计划诚信信息归集和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部门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信用管理
第七条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是科研诚信管理的主管处室,负责研究制定科研诚信相关政策、制度、规范,组织协调各业务职能处室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各业务职能处室负责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将科研诚信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等环节。
第八条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部门等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领域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进行诚信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与市科技局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
第九条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规定或约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条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包括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十一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各环节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承诺数据材料真实、经费使用合规、廉洁公正履责、评估评价客观、严守保密纪律等规定,明确违背承诺事项应承担的责任后果。
第十二条实行科技计划诚信资格核查制度。科研诚信落实到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处室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事前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项目申请、项目立项、项目验收、划拨资金、授予荣誉等各项工作的前置必备条件,对在失信期内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失信认定与惩戒
第十三条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违反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管理规定,故意不履行任务书(合同书)约定、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预算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违反科技创新活动等专项管理规定,导致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所承担项目因自身原因被解除项目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合同约定任务的;
(四)、违反回避制度,泄露相关信息,影响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科研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相关责任主体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列入一般失信名单,责任主体失信期为一至二年(含二年)。
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取消相关责任主体在失信期内申请各类科技计划和评比表彰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约谈问责、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抄袭、买卖、代写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其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责任主体失信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含五5年)。
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取消相关责任主体在失信期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撤销并追缴其已获取相关科技方面的项目、资金、称号、荣誉等;上报市级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把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若相关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应取消五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相关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法人及其他组织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同时市科技局可以依法对该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失信惩戒对象认定程序。由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处室提出失信惩戒的初步名单和列入依据,根据要求对初步名单履行告知程序,向责任主体告知后其无异议的,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按要求上传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主体被告知后提出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会同相应业务职能处室开展调查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核查或组建专家委员会,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经核查属实的,及时更正。未通过审查或重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章信用调整与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信用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对一般失信名单、严重失信名单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相关失信记录名单。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科技计划失信行为投诉、举报相关工作。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自然人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外),由其所在的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单位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市科技局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据此记录失信行为和信用评级。
第二十二条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责任主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申诉期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可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实施信用修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程序:责任主体失信行为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可向市科技局相应业务职能处室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业务职能处室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局党组会研究。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修复的,将责任主体从相关失信名单中移出。
第二十五条根据相关规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年8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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