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医学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经验1.1合理设计利益冲突管理的实施策略
1.1.1进行启蒙教育
在实施利益冲突管理之前,对教学科研人员和临床医师进行利益冲突管理知识培训,已成为日本大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普遍做法[1]。以前,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和临床医师对利益冲突的概念,利益冲突对医学产学合作的影响,以及利益冲突管理的重要性等都缺少足够的认识。《利益冲突工作组报告书》除了要求在大学建立利益冲突管理组织,制定利益冲突管理政策,加强利益冲突管理外,还解释了“利益冲突”、“个人利益冲突”、“职务冲突”、“组织利益冲突”等概念,明确了利益冲突管理的目的、对象、办法、系统构成等[1],既是大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制定利益冲突管理指针的参照依据,也是对教学科研人员和临床医师进行启蒙教育的主要素材。一些大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以报告会、研讨会等形式,对所属职员进行利益冲突管理启蒙教育,在教育中结合国内外利益冲突典型案例,与教学科研人员和临床医师一起分析讨论,以达到强化利益冲突管理意识,习惯利益冲突管理思维方式,熟悉利益冲突管理程序和方法的目的。
1.1.2制定利益冲突管理政策
按照文部科学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指示,与医学相关的大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相继制定了利益冲突管理指针,虽然各部门的管理指针内容详简各异,但基本上都是以《利益冲突工作组报告书》为依据并结合本部门或系统的实际制定出来的。例如,由14个内科分会组成的日本内科系统联合学会制定的《医学研究利益冲突共同指针》由11部分组成,包括目的、对象、对象的行为活动、应申报公开的事项、应回避的事项、实施方法、对违反指针的处置和说明责任、内科系统14个相关学会的联合事宜、细则制定、指针修改、实施日期[2]。有的部门除了制定管理指针,还制定管理细则对管理指针进行补充和细化,有的部门不单独制定管理细则,而是将细则内容与管理指针融合在一起。
1.1.3设立利益冲突管理组织
设立利益冲突管理组织,负责具体的利益冲突事务管理,如设置利益冲突委员会、利益冲突顾问委员会和不服重审委员会。利益冲突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利益冲突问题的受理和审查,利益冲突顾问委员会负责利益冲突问题的咨询,并对利益冲突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负有监督责任,不服重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不服从审查结果的重审。利益冲突委员会设有事务室,负责利益冲突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各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各部门设置哪些组织,各组织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也是因部门而异,尚无统一的标准。
1.1.4在政策运行中不断完善
在利益冲突委员会开始实施管理前,要了解所辖区域内利益冲突的实际情况,搜集利益冲突案例,掌握利益冲突的重点项目和人员,对重要案例要听取研究人员的意见,视利益冲突复杂程度,采用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原则是:对个人申报书公开内容要先松后严,对处理利益冲突案例要先易后难,对利益冲突审查范围要先窄后宽[3]。对部门制定的管理指针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避免出现类似美国那样政策发布3个月就收回的被动局面[4]。运行政策过程中要积累具体的指导案例和处罚案例,通过实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找出政策中与实际情况不适宜的部分,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在日本医学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指针中,多数记录着实施时间和修改时间,实施时间和修改时间之差,短则1年多,长则4年,有的不止修改一次,如日本内科系统联合学会《医学研究利益冲突共同指针》记录着实施和修订日期,反映出日本医学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指针处于动态的不断完善之中。
1.2综合运用利益冲突管理方式日本医学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政策是靠多种管理方式综合运用来运行的,这些管理方式环环相扣,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利益冲突管理体系。
1.2.1制度管理
第一,申报公开。申报公开就是要求研究者将潜在关系公开化[5],将研究者及其配偶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等在合作企业的利益情况如实申报,接受监督。日本内科系统联合学会《医学研究利益冲突共同指针》规定的申报公开事项包括:(1)在企业兼职职务、兼职收入、持有企业产权或股份;(2)领取专利权使用费、演讲费、稿费、奖学金、讲座资助金;(3)接受企业提供的医学研究费;(4)接受与研究无直接关系的旅行、赠品、谢品等。申报公开对象包括在学术会议上演讲的第一演讲者,在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在研究课题中的项目负责人[6]。申报公开形式分定期和随机两种,定期申报公开为一年一次或两次,无论有无利益冲突情况都要申报,随机申报公开是当有利益冲突情况时要申报。
第二,回避。为了保证医学产学合作项目设计、实施、管理、验收、评审等各环节的客观公正性,与医学产学合作有利益关联的个人或组织需进行回避。例如,在日本内科系统联合学会《医学研究利益冲突共同指针》中明确规定应该回避的对象:(1)所有利益冲突管理的对象应该回避;(2)临床研究的实施者应该回避;(3)临床研究的试验责任者应该回避。
第三,审查。为了规范医学产学合作活动的实施行为,利益冲突委员会对本部门所属职员参与的医学产学合作活动进行审查。对提交个人申报书的职员通过查看个人申报书内容以及根据情况组织听证会来审查,对未提交个人申报书的职员只通过听证会来审查。通过审查掌握职员参与产学合作活动中的利益冲突事实关系。根据本部门制定的从合作企业获取利益额度的规定来确认利益冲突管理对象,达到规定额度的就作为管理对象,未达到规定额度的就不作为管理对象。如果调查、审查的利益冲突状况非常明显,利益冲突委员会要对职员进行劝告,帮助其制定降低利益冲突风险的对策。劝告后,利益冲突委员会仍要对该职员的利益冲突状况进行跟踪掌握。不服劝告的职员可再提交申请,要求利益冲突委员会重新审议。
1.2.2行政执行
利益冲突委员会对利益冲突案例只有监督、审查、判断权利,没有实际执行权力。例如,对申报者兼职的许可;对申报者兼职时间的管理,是工作日的某个时间段兼职,还是某一时期内全天候兼职;设立大学衍生企业需要占用大学的房屋场地,使用大学的设施设备;对重要的经济利益正当性鉴定;计划的变更;长期性监管;股票处理;对违反指针的处罚等必须通过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法人依据本部门规定去执行[7]。
1.2.3法律介入
对超出行政管理权限的利益冲突案例,需走法律程序解决。例如,轰动日本的高血压治疗药缬沙坦(Valsartan)研究数据被篡改案例,缬沙坦是日本年新承认的高血压治疗药,截止年销售额已达1兆2亿日元,年~年该药生产企业为大学和研究人员提供超过11亿日元的奖学捐助金[8],与若干医科大学形成产学合作关系,成为利益相关者。年发现,在临床医师主导的缬沙坦大规模临床研究中,该药企的员工隐瞒真实身份参与其中,并担当统计分析员,从事研究数据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对研究结果做了对企业有利的数据改动。问题曝光后,与该研究有关的6篇论文(含国际一流杂志)以“数据有问题”为由被撤回,其员工以夸大治疗效果,变相广告宣传,违反《药事法》为由被起诉。该事件暴露出对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不严,对公开、回避制度执行检查不细等问题,大大动摇了日本临床研究的国际信誉。年7月,日本学术会议协会发表了其会长题为“防止科学研究不端行为和正确处理利益冲突”的讲话,同年10月,成立了“提高科学研究健全性检讨委员会——临床试验制度检讨分科会”,以加强临床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的管理。
2.日本医学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新动向2.1构建“四位一体”利益冲突管理体系医学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涉及面广,关系复杂,仅凭部门制定的管理指针和细则难以实现管理目标,还有赖于法律强制、行政干预、学术团体引导等密切配合,形成法律、政府、学术团体和部门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共同完成利益冲突管理任务。日本现有关于利益冲突的法律条文仅在《公司法》、《民法》和《国家公务员伦理法》中有所体现,尚未建立关于医学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的法律。年美国出台了《医师酬劳阳光法案》(PhysicianPaymentsSunshineAct),该法案与之前利益冲突管理政策最大的不同在于:以前医学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只要求利益接收方公开信息,而《医师酬劳阳光法案》要求利益提供方也要公开信息,对企业和医师双方都有约束力。该法案引起了日本有关方面的极大兴趣,开始了日本医学产学合作利益冲突法律法规建设的讨论[9]。在行政干预方面,日本文部科学省和厚生劳动省也开始将是否实施利益冲突管理作为提供研究资助的条件。在各学术团体对利益冲突引导方面,日本医师学会、日本医学会及其所属各分会做得比较到位,基本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利益冲突管理规则。
2.2建立科学的利益冲突管理体制当前,日本负责医学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的委员会,主要由特定的专家组成,类似一种学术组织,有事时将委员们召集在一起,没事时各回各自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执行权力,使利益冲突管理的实效性大打折扣。在开始阶段依赖特定的专家来实施管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管理体制的执行力会受到许多外部因素限制,如不能对等地与人事室、劳动室、伦理监督官等相互配合。为此,日本厚生劳动省已着手解决这个问题[10],将利益冲突管理体制从依赖特定的专家管理中解脱出来,转变成依靠大学或研究机构所属的职能部门来管理。
2.3加强非研究型大学利益冲突管理的指导年4月,筑波大学产学合作共同研究中心几位学者公布的调研结果,有25%的大学未制定利益冲突管理指针,其中多数是非研究型大学,见表1[11]。这与当时一种错误认识有关,认为利益冲突问题只发生在研究型大学,对利益冲突管理也是研究型大学的事。实际情况是,研究型大学确实重视对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的管理,已经制定利益冲突管理政策的比例较高,但绝不是利益冲突只发生在研究型大学,只要与企业开展产学合作,都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问题。因此,非研究型大学应尽早改变利益冲突管理缺位状况,使日本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得到平衡发展。
2.4加快制定组织利益冲突管理政策所谓“组织利益冲突”是指组织(大学或研究机构)获得的利益与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冲突。从表1可知,在75%已经制定利益冲突管理指针的大学中,只有33%制定了组织利益冲突管理指针,还有67%未制定。在多数大学的利益冲突管理指针中,只解释了组织利益冲突的概念,无针对组织利益冲突管理办法。此次调查结果与文部科学省年调查结果相一致,当时调查结果是:制定利益冲突管理指针的大学(包括短大、高专)约占24%,几乎全是针对教职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指针,针对组织(大学或研究机构)利益冲突管理的指针很少[12]。这与日本产学合作的一些政策很不适宜,根据文部科学省年的通知,国立大学法人持有的技术许可收入可以等价换取大学衍生企业的股票[13],年修改了《国立大学法人法》,向国立大学法人企业投资的限制减少[14]。所有这些对大学法人的宽松政策都预示今后大学法人与企业的合作机会将大大增加,组织利益冲突案例发生率也会相应增多,制定组织利益冲突管理指针,加强组织利益冲突管理已成为日本的主要目标。
2.5合理配备利益冲突管理组织有统计表明,设置利益冲突顾问委员会的日本高校只有8%[11]。从保证利益冲突管理客观公正性的角度来说,利益冲突委员会成员多由校内专家组成,利益冲突顾问委员会多由校外专家组成,通过设立主要由校外专家(第三者)组成的利益冲突顾问委员会,来监督主要由校内专家组成的利益冲突委员会审查的客观性,对减少社会对利益冲突审查结果的质疑,保护大学、科研机构在社会上的信誉是有益的。有的大学只设置了由校内专家或以校内专家为主组成的利益冲突委员会,而不设置由校外专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效果恐怕也难令人信服,因此,合理配备管理组织也是日本医学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的新课题。
3.对我国医学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的
启示
3.1教育培训要先行在实施利益冲突管理之前,我们应该借鉴日本的做法,发挥教育在利益冲突管理方面的先导作用。我国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和临床医师对利益冲突管理的认知程度有限,在与国际接轨中常常不知所措,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向国外学术杂志投稿时,对要求公开研究中可能存在的经济利益情况,不知道如何写?写什么?在网上求助的较多,反映出我们这方面教育的缺失。国家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应该出台《加强大学等产学合作(科研活动)利益冲突管理的指导意见》,阐明利益冲突的危害性,强调加强利益冲突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督促所辖部门贯彻落实,使各级管理者、教学科研人员和临床医师从思想上提高对利益冲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科研管理部门应该采取学术讲座或短训班的形式,对科研人员进行利益冲突管理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为他们补上这一课。高校本科生在思想教育课或伦理道德修养课中应增加科研活动利益冲突管理的内容,研究生在科研方法课中应有利益冲突管理技术指导的内容,如怎样填写利益冲突申报书和利益冲突声明(conflictofintereststatement)等,这对学生思想道德和科研能力的培养都是十分必要的。各学科杂志,特别是与人密切相关的生物医学杂志,应选登一些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的论文,以便同行间学习交流,促进本行业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的规范化。
3.2尽快将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提上议事日程日本非常重视利益冲突管理,利益冲突不是小事,而是很严重的问题,利益冲突不是可管可不管,而是必须管。被我们视为的“小事”,在日本就可能被视为非法的“大事”,如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从利害关系人那里接受无偿的服务、接受游玩或打高尔夫球的招待、接受国内外旅游的招待、同利害关系人一起饮酒作乐等,都有明确的惩戒规定[15]。国外将利益冲突放在法律冲突之前来解决,将利益冲突限定在可控的状态下,保证了科学研究的客观公正,同时也保护了教学科研人员和临床医师的正当权益。如果过去有人认为利益冲突是小事,对利益冲突视而不见,任其蔓延的话,在今天起码被作为违纪行为予以处置,我们应该在当前反腐倡廉的大环境下,顺势而为,尽快出台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条例,将加强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作为遏制学术腐败的重要抓手,进而使之实现规范化,早日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科研成果在社会上的可信度,重塑我国大学、研究机构在国际上的形象。
3.3政策要兼顾可行性和前瞻性我国教育科研系统对利益冲突管理氛围不浓,经验不足,人们行动还不够自觉,因此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政策的可行性,在保证可行的基础上兼顾前瞻性,要开阔视野,在学习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实现“跨越式发展”,尽早与国际接轨。例如,虽然日本最初制定的政策中行政干预较少,对管理中涉及的方方面面考虑不足,但在后来的实践中得到逐渐补充。我们要制定的政策,一开始就应将这些补充政策考虑进去,例如,规定科研基金和各种资助资金要与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是否运行挂钩,对利益冲突管理不力的要终止其研究项目;科研立项或成果申报要提交利益冲突申报书,公开有无经济利益情况;学术杂志特别是临床医学杂志要求作者在投稿时要公开研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政策中不仅有个人利益冲突管理措施,还要有组织利益冲突管理措施,两者不能偏颇,应放在同等位置来对待;不仅利益接收方要公开披露利益冲突,利益提供方也要公开披露,对双方都有约束,使利益冲突彻底暴露在阳光下,供人们监督。
3.4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机构大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除了执行上级的政策外,还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利益冲突管理政策,并对外公开。大学更是执行政策的主体,健全必要的机制和完善必要的组织是执行这些政策的保障,各部门、行业应根据本部门或行业产学合作活动情况适当设置利益冲突委员会、利益冲突顾问委员会,或不服重审委员会,对各委员会进行科学分工,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并设立一个专门办事机构,该机构或单独设立,或挂靠在其他职能机构,但必须有职有权,其成员必须由正式工作人员组成,既能协调各委员会的关系,又能担负起预防与控制利益冲突的重任,以降低产学合作中利益冲突发生率,减少因利益冲突而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かずさDNA研究所.利益相反マネージメントポリシー[EB/OL].(-03-28)[-07-12].擅长皮肤病白癜风诊疗治疗白癜风医院哪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