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科研机构是怎么改革的详解日本新型研发

年6月,日本发布《科学技术创新综合战略》,提出建设全球最先进的新型研究开发法人制度。本文重点研究分析日本新型研发法人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国立科研机构是日本研发和产业创新的主要力量,在日本多个领域引领全球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全球化竞争的不断加剧,传统的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僵化的管理体制和粗放的管理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高新技术发展趋势。因此,日本自年的《第四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就开始酝酿国立科研机构的改革,并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和倡议加速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年4月,随着《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修正法案的正式实施,新型研究开发法人制度正式建立并运行。截至目前,已经确定31家“国立研究开发法人”(见附录),并正在积极推动3家“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暂称)的建设工作。

一、日本国立科研机构的制度演变与改革历程

一是国立研究所阶段(上世纪50年代-年)

日本的国立科研机构成形于上世纪50年代,统称为国立研究所,一般为各省、厅管理下的非独立行政法人,按照国家的经济社会总体发展需要确定研究开发工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运作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各省、厅的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在人事、财务、预算和业务等方面也受到严格限制,使得研究体制较为僵化,研究效率较为低下。

二是独立行政法人阶段(-年)

为了打破僵化的研究机构管理体制,全面激发机构的研发动力和创新活力,年,日本政府以行政体制改革为契机,制定了《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对国立研究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改革。公共国立科研机构从所属的主管省厅剥离出来,逐步转变为相对独立运作的“独立行政法人”。该法人的重要特征就是具有独立于之前的行政管理之外的法人资格,研究机构的法人代表在行政管理、重大决策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此次改革的重点在于“去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国立研究机构的创新活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新型研发法人阶段(年至今)

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科技创新成为各国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焦点。在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的大背景下,日本亟待对其国家研发体系实施战略性改革。日本内阁于年6月提出建设全球最先进的新型研究开发法人制度,此后陆续通过“关于独立行政法人改革等的基本方针”等政策措施,并于年4月正式实施《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修正法案,从现有独立行政法人中划分出31个“国立研究开发法人”1,同时积极推动“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暂称)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此次改革将独立行政法人分类管理,以进一步适应研究开发的规律,最大程度的释放研究机构的创新活力。

二、新型研发法人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修正法案根据独立行政法人的业务特性将其划分为“国立研究开发法人”、“中期目标管理法人”和“行政执行法人”。其中,国立研发法人是此次新型研发法人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面向日本长期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基础技术、共性技术研发,其研发任务具有长期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和专业性等特点。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职能定位方面,实行中长期目标管理制

首先明确了国立研发法人致力于大学及民间机构不愿涉足的基础技术、共性技术研发这一定位,并建立由研发审议会、主管大臣和研发法人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中长期目标规划体制。审议会(专家讨论会)结合国内外情况对目标制定开展讨论、提出建议,注重专业性、多样性和客观性。主管大臣为国立研发法人制定中长期目标。从已确定的31个法人来看,以文部科学省(8个)、厚生劳动省(7个)、农林水产省(6个)和国土交通省(5个)四个部门为主。研发法人负责制定详细的中长期规划(中长期目标年限从原来的最长5年延长至最长7年)。

二是管理体制方面,实行法人代表(理事长)负责制

研究机构理事长为法人代表,全面负责该研发法人的经营和管理。除理事长和监事(由外部人士担任)由主管大臣任命外,研发法人有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中层领导干部任免等事项。机构人员主要采用合同聘任制,有的还设有决策咨询顾问。研发法人普遍实行科研人员任期制、能力薪金制、外部专家评估制等制度。在财务管理方面也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在主管省厅确定工资总额度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内部人员的工资分配。从31个法人的专职人员数量来看,超过两千人的有5个,超过一千人的有12个。此次改革对人员薪酬制度的放权在激发研发法人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资金来源方面,政府稳定投入为主,鼓励市场拓展

国立研发法人的资金来源首先是政府按照事业部门年度的预算拨款和各机构参与竞争性科研项目而获取的项目经费(见附表)。从31个法人年度预算情况来看,均以政府投入为主(平均达到70%)。其次为横向社会收入,如企业委托的研究开发费用等。最后为政府以财政补贴为名给予的各类资金和政策优惠。同时,鼓励研发法人在业务范围内从事创收活动,资金预算监管一般采取企业会计制度。

四是考核评估方面,实行目标导向的绩效评价

国立科研机构的法人地位由独立行政法人转为国立研发法人,评价标准也由注重“效率”向注重“成果”转变。在过渡过程中,确立“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与“总务省独立行政法人评价委员会”相配合的评价体系。前者侧重研发活动的特殊性,后者侧重基本运营活动的效率和适当性。主管大臣在中长期目标实施结束后,依据评估结果对研究机构建设的必要性、组织运营及其他各类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获得民众的支持。

三、新型研发法人制度的新动向: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

《科学技术创新综合战略》提出,在独立行政法人改革基本方针的指引下,基于日本国家战略,对于承担战略性任务,在国际竞争中有望领先全球的研发法人,赋予“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暂称)”的地位,作为各领域和行业研发网络的中心,发挥其在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引领日本未来科技创新发展(图1)。年12月,日本“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公布《关于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暂称)的想法的修正草案》,提出将处于优势地位的“特定领域的卓越研究机构”作为特定国立研发法人的候选对象(包括理化学研究所、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以及物质/材料研究机构3个法人,表1)。

图1日本“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暂称)制度示意图

表1日本“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暂称)的候选对象

在国立研发法人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对于特定国立研发法人又从两方面进行了改革突破。

一是强化一体化措施和整体治理

包括:专门制定关于特定国立研发法人促进研究开发、体制改革等的基本方针;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介入该类法人的中长期目标设定及评估等;主管大臣可以通过解任理事长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指示等方式介入研发法人的运营;制定中长期目标时应明确改善业务营运的要求。

二是进一步扩大研发法人治理自主权

包括:采取相应措施引进全球最高水平的创新型人才;通过立法手段明确研究开发的特殊性,尊重研发的有关规律;此外,还必须考量新制度的实施状况,据此探讨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制度的完善,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落实。

附录:日本新型研究开发法人(共31家)

注:

1、NationalResearchandDevelopmentAgency。

2、专职职员数(包含有任期的专职职员)为年4月的数值。

3、年4月,由医药基础研究所和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东京都新宿区)合并而成。

4、日本于年4月1日新设国立研究开发法人日本医疗研究开发机构。

转自《科技发展研究》年第5期。作者薛亮、杨荣斌分别为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员。上海科技干部管理学院讲师龚晨、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上海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汤天波对本文亦有贡献。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编辑邮箱:sciencepie

.







































北京去哪里医院治疗白癜风最好
北京哪个医院治白癜风好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hanghaibinbei.com/kfjx/234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