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改进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南宁市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来源于南宁市本级财政拨款,为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四条科研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研经费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对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列入部门项目库管理,结合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安排,逐年实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组织项目结题;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科研经费预算安排;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办理科研经费拨付手续;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决算;落实项目配套经费;规范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主要支持对象是在南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支持驻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南宁市企业开展且实施地点在南宁市的产学研项目。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第七条科研经费主要支持本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

科研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八条科研经费一般采取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四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项目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的管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和其他费用,除人员费外,其他各项费用不设比例限制。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南宁市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劳务费应当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相关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

专家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人员费:自主创新类和社会科学类项目设置人员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成员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激励创新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等,其中软件开发、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人员费可达到该项目经费的60%,更好体现科研人员智力劳动的价值。

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是指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市本级科研项目以及市本级科研项目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按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超过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3%。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占比不受限制。在对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进行分配时,科研人员由所在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费,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管理,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产业技术预测和研究、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奖励、科技管理人员培训及根据科研管理需要而开展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年度预算(一般不超过年度研发资金总额的5%)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章项目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1、来源预算除申请科研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开发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2、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由项目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项目推荐为县(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的,由县(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根据《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预算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预算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建议,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并将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与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其内容应当包括项目预算内容,项目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拨付按照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足额落实自筹经费。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下达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三)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剂时,由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四)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当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如需调减用于其他直接费用方面支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牵头单位自主决定,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资金按合同书规定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科研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报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并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及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使用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企业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项目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牵头单位、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

第三十条重大研发项目的财务验收应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应有财务专家参与。

第三十一条财务验收应出具财务验收结论,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研发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研发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研发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八)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经费;

(九)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科研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结转经费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项目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一)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清理清查,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二)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调整使用情况报市科学技术局。超过两年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视为存量资金收回财政重新安排使用。

(三)对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为失信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承担项目经费监管的法人责任,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确保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配合、接受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六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审计、监察、财政、科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在内的科研经费监督检查体系,充分调动和协调各方的监督力量参与市本级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根据需要,综合利用绩效评价、专项审计、财务验收、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一)绩效评价。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在开展科技项目绩效考评的同时,对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二)专项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科技经费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三)财务验收。对重大科技专项、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申请终止结题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四)受理举报。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学技术局对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评价和后续资助的依据。

第四十条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和管理经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经费分配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经费、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经费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经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月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年制定的《南宁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南财文〔〕号)与年制定的《调整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南财文〔〕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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