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确保我院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12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辽宁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教发〔〕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一条纵向科研经费来源。指各级政府立项并拨款的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经费。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来源。指与社会企事业单位签约并指定转拨的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经费。

第三条院科研经费。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计财处是科研经费的核算部门,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接受省教育厅的审计。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

第六条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分类立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单独进行收支核算的原则,禁止挪作他用及私自转入其他项目。

第七条科研经费支配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结题时负责人需提供课题经费具体支配情况,报备计财处。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实行以收定支,不得超支。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范围

第九条项目涉及的调研、采集和收集材料(资料)费。

第十条科研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材料、药品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加工、维修费等。

第十一条科研必需的试验场所使用费、劳务费和协作费。

第十二条科研所需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参加国内与项目有密切联系的学术会议费、学术活动费、专家咨询费。

第十四条研究专著、科研总结报告、学术论文的印刷费,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该课题的研究论文版面费。

第十五条学院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其中纵向课题按照课题经费的10%,横向课题按照课题经费的20%)一次性提取,并由院计财处单独立户,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该课题项目的申报评审费。

第四章科研经费监督与检査

第十八条科研处、计财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未通过结题或中期检查的项目,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十九条在项目执行中,需要变更院内项目负责人的,必须由项目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发文单位批准后,由新更换的院内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支配。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按有关规定以结项报告、鉴定、验收为准)要及时结项,报科研处审查、备案、归档。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一条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需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延期报告应含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的条款,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发文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应予停止经费使用:

(一)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二)未按进度要求实施项目研究计划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展实质性的科研工作者、逾期未完成规定科研任务又未申请延期者;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预期最终成果明显不符;

(四)因各种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进行,且未提出延期申请;

(五)本院项目负责人调离而又未进行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或发文单位不允许负责人变更。

第五章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带有经费的科研项目,经费划拨到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后,项目组成员方可在可报销的项目经费内申请与项目结项相关的费用支出,且须在项目研究周期内申请报销。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的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坚决执行审核制度,即先由科研处审核申请报销的项目是否有效,并确认项目组成员身份,再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按照学院报销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二十五条论文版面费的报销。

(一)课题立项后,在我院当年发布的《辽宁传媒学院论文期刊指导目录》内的刊物上发表的与本课题有关的论文,且论文须注明发文单位、课题编号及课题名称,与课题无关的论文版面费不准在该课题经费中报销;

(二)论文版面费报销时必须附有该论文原刊及复印件,包括:期刊封皮、含本人论文信息的目录页及论文页;审核的全过程均须携带论文期刊原件,否则不予报销;

(三)经费报销人须为第一署名作者,非经费报销项目的课题组人员不允许挂名,第一署名单位为“辽宁传媒学院”,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项目其他结项形式的费用报销。

(一)项目其他结项形式是指申报时项目发文单位指定且在申报时已填写的形式,如论文集、个人专著、教材、专利等;

(二)报销时必须附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论文集、个人专著、教材的封皮,带有本人介绍或编写内容说明页,主要编写页等;专利须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发明设计作品图片;审核的全过程均须携带论文集、个人专著、教材及专利证书原件,否则不予报销;

(三)经费报销人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第一署名人),“辽宁传媒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报评审费的报销。

(一)带有经费的科研项目,申报时需缴纳一定数额评审费的,除发文单位有明确规定申报评审费由单位支付外,项目申报评审费应先由申请人垫付;

(二)通过评审确认立项的,在经费下达后可在本项目经费中冲销;未立项的,不予报销;

(三)报销时,需提供发文单位出具的项目申报评审费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调离我院的项目组成员,若在调离前提交的报销申请,可予以报销;反之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辽宁传媒学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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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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