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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湛中乐,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宇骁,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年第9期。摘要:在对科研经费作狭义定义的情形下,国家构建科研经费制度唯一的宪法依据是作为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而非教育自由。当人们在试图用宪法基本权利来规范科研经费制度时,作为积极权利的学术自由是最基本的解释来源。我国《宪法》第47条第二句保障了作为积极权利的学术自由,这种权利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权利,国家的科研经费依赖于下位法的制度形成,下位法拥有塑造自由;同时,作为积极权利的学术自由对科研经费制度形成产生一定的下限制约。符合科研自身规律、构建适合学术的学术法是这种下限制约内容的判断标准。国家应当本着科研经费制度匹配科研活动类型、科研活动类型之间资源分配平衡的原则构建合宪的科研经费制度。
关键词:科研经费;学术自由;科研自由;积极权利
一、问题与方法
科研经费管理近来已成为国家科技政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高度重视。例如,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将科研经费管理的简化、优化明确为国家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点,并提出了多项措施确保改革的推进。换言之,中央已经意识到过去科研经费的管理理念、方式亟待更新,将科研经费政策定位为今后社会治理与国家科技行政的重中之重。
事实上,科研经费牵涉到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早已引起管理学界与教育学界的重视,学者们纷纷从行政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的角度对科研经费的支出、使用、评价体系、监督等展开了分析。与此同时,科研经费制度建设乃至科研经费的“放管服”改革不仅需要上述学科的研究支撑,而且离不开法治的支持。换言之,作为一项国家的行政措施或政策,科研经费同样应当是法学,尤其是公法学即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