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新的生产力的形成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本文在对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提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成果转化
一、科技成果转化概述
(一)科技成果的概念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规定:“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意义的结果”。科技成果按其研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和发展研究成果;当前主流学术观点认为,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
1、科技成果转移的概念
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首先需弄清科技成果转移的概念。科技成果转移又称技术转移。国外学者认为技术转移是将一个组织内部有用的有关制造和做的诀窍交付给另一个组织使用的过程,是技术知识与技巧有组织的传输与获取,且只有技术知识的有效使用才能称之为技术转移;国内学者认为技术转移是一项将具有商品属性的知识产品在技术供体和技术受体间进行让渡的活动[李孔岳,《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比较及其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1):91-92],即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以及科技能力进行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
2、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
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艺化、产品化、商业化和产业化。石善冲教授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成果由知识性商品转化为供市场销售的物质性商品的全过程”;朱高峰院士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实质上是技术创新或企业创新”[黄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研究》,[D]复旦大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美国、德国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及特点分析
(一)美国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
1、政府立法引导转化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案,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年颁布的《拜杜法案》、《史蒂文森法案》、《不德勒技术创新法案》,年颁布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法案》,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让法案》,年颁布的《贸易与竞争法案》;年颁布的《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年颁布的《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年颁布的《技术转移商业法案》,年颁布的《创新法案》等等。这些法案为美国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2、设立专业机构转化
美国政府设立了多家官方转化机构促进科学与技术研发,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美国国家标准化技术研究院(NIST)、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下属的电信科学研究所(ITS)三个联邦实验室。NIST主要以指导、培训、记录、合作等形式促进知识转移,通过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实现技术商业化;NOAA以预测气候、天气、海洋和海岸的变化,共享这些知识与信息,进行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ITS主要通过合作研发、出版技术刊物、建立电信行业标准,进行知识成果的转化[《国外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典型模式.赛迪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