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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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研放管服湖南大学在行动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有哪些变化

日前,《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发布,本规定从经费审批、预算调整、绩效管理、经费外拨、结余资金、预借发票、科研助理、公务卡使用、差旅费、业务接待十个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解读

为什么会有补充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3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全面促进“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落细,努力提高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基于学校已出台的管理文件,特制定相关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类。

国家纵向

省级纵向

横向科研

补充规定有什么变化?

学校原有相关管理文件继续有效,其中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补充规定执行。本补充规定主要涉及《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大财字[]14号)、《湖南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湖大财字[]15号)、《湖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16号)、《湖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16号)、《湖南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湖大财字[]18号)、《湖南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湖大财字〔〕40号)等。

计财小编将为大家整理补充规定的变化对比,方便全校师生充分理解本规定。

第二章经费审批

修改前制度规定

所有报销票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学院财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共同审批,单次报账合计金额超过20万元的还需大额审批。

{原规定见《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修订)》(湖大财字[]18号)第一条(二)}

修改后制度规定

第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原始凭证、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签字或签章,视同其同意该报销单所附所有相关事项。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单次支出小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次支出超过50万元且小于万元(含万元)的,还需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业务主管审批;

(三)单次支出超过万元且金额小于万元(含万元)的,还需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四)单次支出超过万元的,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修订说明

基于信任的原则,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及对兄弟高校调研,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为主,职能部门监督审批为辅的经费报销机制,给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报销自主权。

第三章预算调整

修改前制度规定

1.项目预算不超过万元(含万元),单项预算科目调整额度10万元以下;或者项目预算超过万元,调整金额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10%,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学院审批,报计划财务处调整。

2.项目预算不超过万元(含万元),单项预算科目调整额度1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预算超过万元,单项调整金额超过项目(课题)经费10%,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提供预算调整申请及论证材料,学院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预算调整专家意见,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

{原规定见《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大财字[]14号)第十八条。}

修改后制度规定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民口重大专项、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等)在项目总预算和合作单位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支出科目之间的调整,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在50万元至万元(含万元)之间的,还需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三)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超过万元的,需加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直接费用中设备费一般不得调增(人文社科类项目除外);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须按原申报渠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修订说明

简化了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权限规定的金额。

第四章绩效管理

修改前制度规定

1.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资源占用费科技类横向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35%;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间接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40%。

2.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费用,由学院统筹管理,用于项目组的绩效激励支出。

3.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提取不超过该项目结余经费的80%用于项目组的绩效奖励。

{原规定见《湖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16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修改后制度规定

第七条对于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按不超过到账经费的25%(软件设计类及人文社科类项目为30%)申请提取科研绩效。项目完成结题通过验收,并经所在单位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后,可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余额的80%提取科研绩效。

修订说明

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的绩效激励方式,补充规定直接明确了横向项目的提取方式和比例,有利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增加获得感。

第五章经费外拨

修改前制度规定

1.所有外协经费转拨,应按照经批复的项目计划书(含合同)约定进行,并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

2.纵向外协经费原则上只能转拨到经批复项目计划书中的合作单位;横向外协经费转拨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经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声明与外协单位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原规定见《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大财字[]14号)第二十条}

修改后制度规定

第八条加强科研经费外拨合同的前置审签工作。科研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对外合作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审核,确保作为科研经费外拨依据的合同(协议)真实、规范和有效。

(一)对于经批复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项目主合同)明确的合作单位,外协经费拨付按照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执行,审批权限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其中金额超过万元的,还需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项目主合同)未明确,但由于研究需要,经费拨付外单位委托完成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并公示,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还需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50万元且小于万元(含万元)的,还需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万元的,还需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修订说明

基于信任的原则,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及对兄弟高校调研,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为主,职能部门监督审批为辅的经费报销机制,给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报销自主权。

第六章结余资金

修改前制度规定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的项目,在正式结题验收通知下达后,其结余资金由学校全额收回统筹使用。同时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以“纵向科研发展基金”方式通过预算返还项目负责人,使用期限是1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未来仍未使用完毕的结余经费,学校收回不再返还。

{原规定见《湖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1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修改后制度规定

第九条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在正式结题验收通过通知下达后,其结余资金学校首先全额收回,在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后,以“纵向科研发展基金”项目通过预算返还。2年内(自项目结题通过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用完的,学校收回余额不再返还。

修订说明

延长了结余资金使用时间,由原来1年9个月,提高到2年,与国家规定的期限完全一致。

第七章预借票据

修改前制度规定

因科研活动借用的票据,应积极敦促付款方在60天内将款项汇入学校账户。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款项,责任人应在承诺期内负责将预借的票据收回交计财处。预借票据2年无法收回款项和退回票据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交回预借票据款项,如不能交回款项,由学校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回。

{原规定见《湖南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湖大财字〔〕40号)第十五条}

修改后制度规定

第十条因科研活动需要,原则上每位项目负责人可预借票据不超过3张,自借出之日起4个月内未完全到款的,视为逾期。项目预借票据逾期的,原则上不能再预借票据,同时项该目负责人名下横向科研经费暂时冻结。

原则上不对质保金办理预借票据手续,确因情况特殊需要的,负责人须及时跟进项目验收情况并敦促对方单位及时付款。

预借票据中有未到款项为质保金的,项目负责人提供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经确认后,可以不占预借票据张数限制。如质保金票据自借出之日起2年(含)以上仍未完全到款的,视同预借票据逾期。

修订说明

对科研人员借票时长由原来的2个月(60天)放宽到4个月;对预借票据因为暂付款的原因做了区分,更加科学合理。

第八章科研助理

修改前制度规定

仅要求学院配备财务秘书,财务秘书岗位由学院设置,报计划财务处和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各学院视年度科研收支规模可设置1-3名财务专干岗位。年度科研收支规模在万元以下的学院可选聘1名兼职财务秘书,年度科研收支规模在万元以上的学院应至少选聘1名专职财务秘书。

{原规定见《湖南大学财务秘书管理实施细则》(湖大财字[]17号)}

修改后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组(或团队)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可自主聘用专职或兼职的科研助理,负责本项目组(或团队)经费报销和财务报表编制等科研服务工作。项目助理的聘用费用可从项目组(或团队)科研直接费中开支。人力资源处和计划财务处对科研助理进行备案管理,对其定期进行科研财务等专项业务培训。

修订说明

除学院统一配备财务秘书外,鼓励项目组(或团队)根据科研需要,自主聘用专职或兼职的科研助理,把科研人员真正从经费的报销和财务报表编报中解放出来。人力资源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聘用的科研助理定期进行科研服务业务专项培训。

第九章公务卡使用

修改前制度规定

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省拨经费项目中开支的费用,单笔超过元的均需使用公务卡结算。

{原规定见《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修订)》(湖大财字[]18号)第四条(六)、《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大财字[]14号)第二十条(四)}

修改后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组中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应不使用现金。

科研活动在不具备刷卡条件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科研活动在国(境)外发生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应不使用现金。

修订说明

根据财政部年出台的文件规定及兄弟高校调研及学校情况,放宽了公务卡使用条件,对项目聘用的为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人员及特殊条件,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了未使用公务卡需写说明。

第十章差旅费

修改前制度规定

无论经费来源,执行统一标准:

1、住宿费: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分地区与级别确定住宿费标准。以北京地区为例:院士及二类管理岗位人员住宿标准为1元;正高级职称人员及五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住宿标准为元;其他人员住宿标准为元。

2、交通费: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分级别确定交通工具等级。院士及二类管理岗位人员可乘坐高铁商务座及飞机头等舱;正高级职称人员及五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可乘坐高铁一等座及飞机经济舱;其他人员可乘坐高铁二等座及飞机经济舱。

3、火车、轮船、飞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遗失的,需提供说明与相关附件,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按原价报销。

4.城市间交通费包含出差人员往返机场、高铁站、火车站、码头的交通费。

因公临时出国时,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

{原规定见《湖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3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修订)》(湖大财字[]18号)第四条(五)}

修改后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国内出差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在遵循“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城市间交通工具费和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科研人员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国内出差的,由于身体不适、极端天气、活动计划调整、行程临时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购买相应等级机票车船票等的,可乘坐飞机公务舱、高铁/动车商务座。

第十五条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国际出差的,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行。正高级职称人员、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修订说明

1.放宽国内差旅科研经费报销标准,包括:(1)横向科研经费国内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可不受限制。(2)纵向科研经费国内出差的,因特殊原因,可乘坐飞机公务舱、高铁/动车商务座。

2.放宽国际差旅费报销标准

对科研国际交流频繁,但国际差旅时间长,辛苦的特点,对正高级职称人员、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的标准适当提高。

第十一章业务接待

修改前制度规定

业务接待费报销时须填写《湖南大学国内其他业务接待审批表》,由学院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接待标准与公务接待保持一致:省部级元/人·餐;厅局级元/人·餐;其他人员元/人·餐。工作餐标准:40元/人·餐

{原规定见《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修订)》(湖大财字[]18号)第四条(四)、《关于印发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湖大行字[]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修改后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经费中可按需开支少量的业务接待费。接待费报销时填写《湖南大学业务接待审批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业务接待标准参照《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湖大行字〔〕3号)执行。

修订说明

简化横向项目接待费的报销审批程序,标准参照《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湖大行字[]3号),满足科研业务经费的管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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