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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号)第四十一条: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1、审计范围
◆单位范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
◆资金范围:中央财政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
2、审计时点
◆审计基准日:以课题任务书载明的课题截止日期为准;如课题提前结题,在课题截止日前申请提前验收的,以申请日为审计基准日;如课题申请延期验收的,以批准确定的延期时点作为审计基准日。
◆与审计基准日相关的几个判断:应付未付及预计支出
3、审计工作依据
审计工作依据包括任务书(含预算)、预算调整资料、监督检查资料(账、表、证)、内控制度与流程
4、审计内容
◆法人责任制与内控制度建设的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86号),充分发挥承担单位在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进一步明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具体包括:
①立项阶段-加强预算编制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
②实施阶段-加强经费使用过程的审核和监督
③结题阶段-做好验收的审计及决算等相关工作
◆会计核算
◆经费外拨
◆经费支出
经费支出原则:
1政策相符性(范围、标准、程序流程);
2目标相关性(时间、内容、人);
3经济合理性(数量、价格、档次)
经费支出分类
1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2专项支出、自筹支出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指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其他来源资金的要求:
??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资金来源;
?专项用于该项目任务研究,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
?单位承诺提供设备(设施)、实验室(厂房)、生产线等,属于项目的支撑条件,不属于自筹资金;
?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预算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
2)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调剂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批准。
3)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的调剂
??.“五科目可调可增”: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课题负责人申请,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四科目不增”:设备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间接费用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结余经费
结余经费:结余经费是在结题财务审计的基础上,经项目(课题)财务验收认定并经主管部门确认的结余资金。
1)不得为减少账面结余突击花钱、突击调账;
2)不得订立虚假合同协议,虚开发票等转移资金或虚构应付未付支出;
3)由验收专家认定后经专业机构确认。项目验收后的结余资金,分类管理。
一次性通过且信用好的,结余两年内(接到验收通过通知后的次年1月1日起)留用科研的直接支出;未通过或整改通过或信用差,上缴专业机构。
5、审计报告披露事项
◆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中的问题
◆预算调整管理
◆课题自筹经费情况
◆课题经费违规使用情况
◆违规重大事项披露
◆后续支出
6、不得通过财务验收的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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