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新政黑龙江省职称制度大改版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次职称制度改革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三十年来的首次重大改革。这是记者在14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意见》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坚持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评价导向,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力争通过2~3年时间,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立足于“干什么、评什么”——

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改革从建立健全职称专业类别、层级设置和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机制三方面入手,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和发展空间的问题。同时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立足于“干什么、评什么”。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方案、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对11类高级专家延聘——

具有正高级职称高级专家可一次性延聘到70周岁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更好地发挥高级专家在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中的骨干、引领作用,我省将在国家原有政策基础上进行适当改革创新,对两院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者等11类高级专家延聘,具有副高级职称高级专家由原来最多延聘2次、每次不超过3年调整为可一次性延聘到65周岁,具有正高级职称高级专家由原来最多延聘3次、每次不超过3年调整为可一次性延聘到70周岁。经批准延聘的高级专家可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今年9月,人社部向社会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项职业资格事项。今后,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严禁自行设置实施任何职业资格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

重点解决“谁来评、如何评”——

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

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从丰富职称评价方式、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三方面入手,重点解决“谁来评、如何评”的问题。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授权其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编制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从建立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人才使用衔接机制两方面入手,重点解决以用为本、评以适用的问题;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评审监管、优化评审服务三方面入手,重点解决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强化服务监管的问题。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全省凡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自主开展职称评审,人社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这也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30年来的首次重大改革。那么,职称评审“全覆盖”是什么意思,职称评审与人员使用方面又有哪些新变化等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省人社部门相关人员对此进行了解读。

评什么?是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问题

对于此次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问题是什么这一问题,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惠东昌表示,《实施意见》把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导向,也就是“评什么”的问题,作为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即: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在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的同时,立足于“干什么、评什么”,更加注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的考察,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注重对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的考核。

改变以往片面强调论文、论著等不科学、不合理、不全面的现象,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例如:对应用型人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即使是研究属性较强、需要有论文、论著要求的,也要逐步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对论文数量、篇数的要求,注重论文质量和实际作用。也就是说,要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另外,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从人才评价制度层面着力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打破户籍、身份等条件限制实施职称评审“全覆盖”

惠东昌表示,《实施意见》重申和明确,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制约,创造便利条件,以用人单位和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依托,确保凡在我省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及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实现评审人群“全覆盖”,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规定,从今年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具体来说,以往允许公务员参评的会计、审计、统计、刑侦、法检等职称,以及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参加职称评审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允许继续申报参评。

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将逐步实行职称评审评聘结合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政策要求,为促进职称评以适用、以用促评、评用结合,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衔接,《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方面有较大的调整。

在目前中小学校实行职称评聘结合的基础上,下一步将对全省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逐步实行职称评审评聘结合,也就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向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过渡。

来源:黑龙江日报、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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