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5]对于设立限制赔偿责任基金前,债权人已经就有关债权提起诉讼的,是否要转入海事确权一审终审,并无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7]宋瑞秋、耿利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检视与完善,第二十六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
[8]李艳秋,海事纠纷之确权诉讼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第28页。
[9][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10]蔡琬彬,“海事诉讼之确权诉讼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年,第30页。
[11]姚妮娜、夏淇波,关于修改调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程序规定的建议,第二十六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第页。
[12]吴勇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规划建议,海大法律评论,-年刊。
[13]吴胜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缺陷及制度重构,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刊第20页。
[14]姚妮娜、夏淇波,关于修改调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程序规定的建议,第二十六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
[15]关正义、郭凌川,海事确权诉讼的审级设置问题,人民司法,年刊。
[16]徐春龙、刘亚洲,确权诉讼改良若干问题探析,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刊。
[17]文静、权晓,确权诉讼制度完善的相关问题,第二十八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
[18]王瑞瑞,论海事确权诉讼制度的修改,第二十六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
[19]唐婉,海事债权确权诉讼中的借款合同,第二十八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
[20]郑文辉,法的价值冲突语境下海事确权诉讼制度存废问题研究,第二十八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
[21]祝默泉,论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
[22]刘明,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
[23]蔡琬彬,海事诉讼之确权诉讼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
[24]于耀东,海事诉讼法登记债权的确权程序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海商法年刊,年刊。
[25][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年刊。
[26]泉州中院()泉民初字第号案件中即存在此情形:①确认原告高某与主债务人尤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②尤某负有向高某清偿债务的给付义务。③确认尤某应向高某清偿的债务为尤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黄某对尤某向高某负有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④吴某对尤某应向高某清偿的债务承担共同给付义务,黄某对尤某应向高某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转引自李千煌,民间借贷债权诉讼问题研究,华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第16页。
[27]蔡琬彬,海事诉讼之确权诉讼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第33页。
作者简介
杨国峰
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一级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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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长江海商法学会
原标题:《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之争——论海事确权诉讼一审终审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